济南市交通局
关于规范道路运输 GPS 安全监控系统
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各运输企业已在全部营运客车上安装了 GPS 车载终端,并相应的成立了监控管理平台。 为规范道路运输行业 GPS 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确保该技术在运输行业中的应用能满足行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对车辆监控管理的需要,使其成为运输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保障措施, 特作如下通知:
一、 GPS 安装、管理系统适用范围
(一) GPS 安装适用范围:凡在我市从 事营运性道路客运(旅游运输)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 GPS 的营运车 辆。
(二) GPS 管理系统适用范围: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 运输企业 建设的 GPS 车辆监控系统 。
二、监控机构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本着安全监督、责权统一的原则,实行市、县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三级监控管理,济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办公室设立监控中心,县级运输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监控应用平台,企业实行直接管理。同时按照安全管理、层级负责的原则,各类企业设立管理应用平台,按照企业总部、职能部门、车队(站)三层管理模式设立监控终端。
(二)目标任务。 各级建立的客运监督平台统一使用与山东省交通运输 GPS 安全监控系统统一平台配套的监控端软件,以实现与全省监控统一平台系统的无缝连接。 局运输管理办公室监控中心和各级应用平台应配备 监控员和系统管理员。企业专职监控人员的配备,原则上是 50 车 / 人, 300 车以上要有专职管理机构, 50 车以下要有专职管理人员。要确保监控中心和应用平台的运行正常并处于可以随时抽查状态。
三、各级监控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市局运输管理办公室监控中心的管理职责
1. 指导、监督各县(市)区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控平台在线监控情况。负责对各级应用平台的考评。
2. 将运输企业 GPS 安全管理应用平台和 GPS 终端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通报相关单位,并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及行政许可。
3. 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客车、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的运输企业车辆的适时安全运行情况。将发现问题的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及时书面告知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及车属企业,责成有关单位对违章者进行教育、处理,限期反馈处理结果。
4. 调度指挥抢险救灾和处理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运输车辆。
5. 车辆年检时,将 GPS 系统的安装及正常使用情况纳入检验范围。
6. 限期对行业、企业管理单位人员、监控人员、驾驶员进行 GPS 岗位、维护、使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 对 GPS 应用的各种数据(包括:各级应用平台 基础资料的录入情况;值班情况;车载终端的在线天数、在线率;违规违法车辆的处理等情况 )进行统计、分析,将结果定期通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二)县(市)区监控应用平台的职责
1. 指导系统所属单位监控平台的使用和管理。督促运输生产单位 利用 GPS 监控系统及时处理各种违章现象,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2. 执行市局监控中心的有关指令,对转来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要求进行反馈。
3. 对所辖运输生产单位安装监控系统 GPS 的客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做好记录,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 协助上级部门对本系统企业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5. 做好 GPS 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有关资料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市局监控中心。
(三)运输企业管理应用平台的职责
1. 依据本规定建立本企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运管机构备案。
2. 企业内各部门安排专人值班并指派专人担任 GPS 系统管理员。
3. 企业总部、职能部门、车队(站)三层管理监控平台必须在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及节假日情况下发送信息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4. 对行驶车辆进行适时监控,做到车不停,监控不断,确保行车和监控同步。
5. 监控所属营运客车车载终端的使用情况,加强对 GPS 监控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如发现车载终端和监控平台发生故障,应立即联系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恢复正常后才能投入营运。
6. 定期对车辆进行数据采集,定期检查设备,做好记录和存档,采集的数据报相关部门分析,对违章车辆进行相应处理。
7. 对私自改动线路、调低行驶速度、插拔插头、有意遮挡天线等造成 GPS 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应给予制止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8. 行车速度应按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道路等级、行车距离、车辆技术状况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本着安全行驶的要求制定。
9. 及时交纳 GPS 终端的通讯费和服务费,保证 GPS 终端不会出现因欠费而停机的情况。
10. 根据“山东交通运输 GPS 信息服务系统”的要求,收集驾驶员信息、车辆信息、客运班线线路、客运站(队)等资料,由省平台配合,录入“山东交通运输 GPS 信息服务系统”。
四、各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系统管理员职责
1. 熟悉掌握 GPS 监控系统的安装、配置、维护操作。
2. 认真做好系统运行状况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故障、排查故障、解除故障,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3. 认真听取用户对系统软件的改进意见和新的业务需求,按照程序反馈上级部门。
4. 协助做好系统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正确使用和维护 GPS 设备。
(二)监控人员职责
1. 熟悉并掌握 GPS 安全监控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
2. 随时关注 GPS 系统使用情况,并在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时对驾驶员进行及时提醒,防范和控制驾驶员在行驶途中的各类违章行为。
3. 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进行报警确认,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有问题无法处理的,应及时上报。
4. 按规定采集车辆行驶记录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违规车辆月度明细,应交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处理,重要监控信息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5.GPS 管理不得越权使用,也不得将使用权私自赋予他人。管理员严格按管理权限使用,如须授权相应人员使用,应经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授权。
6. 按月与省平台或移动通讯运营商核对通讯费用。
(三)驾驶员应履行的职责
1. 按照“谁驾驶,谁保护,谁负责”的原则,负责 GPS 车载终端的日常维护,严禁用任何手段影响 GPS 终端正常工作。
2. 接受监控平台发出的纠正指令,并按指令要求进行纠正,确保安全行车。
3. 客车遇到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负责向本公司 GPS 安全管理平台发送报警请求;驾驶员不得无故触动报警按钮。
4. 如遇 GPS 终端工作异常,及时向 GPS 管理员报告,并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检查修复,确保 GPS 系统在车辆里程表正常工作情况下的运行。
5. 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人员完成行驶记录仪的数据采集工作。
五、考核评价机制
(一)加强对 GPS 监控工作的考核。局运输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全市交通系统 GPS 监控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交通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平时的监督考核。以上工作一年不得少于 2 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安全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主要考核指标。监控机构的建设情况;有关人员的责任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时间、对下级和所辖运输企业管理应用平台的监控管理情况、值班情况、日常监控记录、监控情况统计分析报告、违章处理和基础资料等。
(三)做好年终评价工作。对违反以上条款的单位,由运输管理部门下达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年终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在市局各项评先树优工作中一票否决,并在全局通报;对本单位系统管理员、监控人员、驾驶员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各单位 根据本《通知》要求 制定 具体处理办法
|